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司聲,258,2013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禪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光宇
相 對 人 林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五八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新臺幣陸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裁全字第65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提存物新臺幣64,400元。

因兩造達成和解,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

三、聲請人上開所述,經核並無不符,本件聲請人經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林森興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是以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