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國,1,2013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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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員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
上列上訴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2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8,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02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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