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244號
原 告 詹佩儒
被 告 余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並未載明被告余統進之年齡(出生年月日?)、真正住所或居所(人在臺灣或大陸地區?),亦未提出有關被告余統進之任何足以識別其身分,及住居所之相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彭月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