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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王文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淑娟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民事訴訟法第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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