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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林源春即林延家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扺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9 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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