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補,351,201309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2、305、351號
抗告人 陳松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
人對於本院102年8月1日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