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補,422,201309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洪銘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亦即原告應先自行查調判斷系爭建物之市價約略數額若干供本院參酌核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