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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23日具狀提起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依起訴事實及訴之聲明所述,於本件訴訟所得之約略客觀利益為何?計算之理由為何?併陳報彰化縣田中鎮○○段○000○號建物之客觀約略價額及相關稅籍資料。
二、原告於訴之聲明一、二、三、四所述之附表並未提出,請補正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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