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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黃綉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守等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於起訴狀及補正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9,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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