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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王怡然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26日具狀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提出下列應補正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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