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補,460,2013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楊哲儒
楊佳龍
楊茂昌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28日具狀提起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門牌號碼彰化縣員林鎮○○街00號房屋之客觀約略價額若干?如何計算?

二、並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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