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呂茶 住彰化縣大村鄉○○村○○路0段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理由為何?供本院參酌核費。
二、請提出訴狀繕本乙份供本院送達之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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