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補,473,2013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輝傑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門牌號碼為彰化市○○路0段000巷00號之建物約略價值及相關證物如房屋稅籍資料等供本院核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