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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蔣啓忠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程序費用。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之姓名、地址及其戶籍謄本。
二、陳報本件如調解成立,聲請人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請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計繳程序費用。
又聲請人係基於何種法律權利要聲請本件調解?請併予說明。
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乙份供本院送達之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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