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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林嘉政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6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程序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請人如調解成立,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並就此利益依法自行計繳程序費用。
查本件聲請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意旨,本件聲請人請求應認係因財產權而生,若對於上開部分之價額不能核定,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二、陳報相對人陳騰之地址並補正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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