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補,482,2013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王薇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村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即就聲明第1項所述,被繼承人張榮達死亡時之遺產項目及價額為何?

二、按被告人數提出訴狀繕本乙份供本院送達之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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