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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柯志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伸港鄉公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據原告於起訴狀及補正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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