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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李雪花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9月13日具狀提起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理由為何?(訴之聲明第1及2項須併計核費)
二、陳報如訴之聲明第1項所述坐落彰化縣溪湖鎮○○段○000地號土地系爭土地遭佔用之面積如非全部,請併敘明約略遭佔用面積若干。
提出被繼承人陳村裕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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