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2,補,502,201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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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王聖輝
原 告 弘德國際重機械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明松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於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30,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8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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