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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賴俊瑋(原名賴瑞芳)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被 告 陳孟哲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複代理人 江楷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嚴勝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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