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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瑋珊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智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蘇豐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隆毓
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5頁「債務人還款成數8.41%」,應更正為「債務人還款成數8.3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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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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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55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8.33%。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396000元。 │
│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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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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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61402 │1.29 │ 71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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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89413 │1.88 │ 103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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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321617 │6.77 │ 372 │
│ │有限公司 │ │ │ │
├──┼───────────┼─────┼───┼───────┤
│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80766 │1.7 │ 94 │
│ │司 │ │ │ │
├──┼───────────┼─────┼───┼───────┤
│ 5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499524 │10.51 │ 578 │
│ │司 │ │ │ │
├──┼───────────┼─────┼───┼───────┤
│ 6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221187 │4.65 │ 256 │
│ │司 │ │ │ │
├──┼───────────┼─────┼───┼───────┤
│ 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85201 │6 │ 330 │
│ │限公司 │ │ │ │
├──┼───────────┼─────┼───┼───────┤
│ 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433920 │9.13 │ 502 │
│ │司 │ │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266804 │5.61 │ 309 │
│ │限公司 │ │ │ │
├──┼───────────┼─────┼───┼───────┤
│ 1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99130 │6.29 │ 346 │
│ │ │ │ │ │
├──┼───────────┼─────┼───┼───────┤
│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483204 │10.17 │ 559 │
│ │限公司 │ │ │ │
├──┼───────────┼─────┼───┼───────┤
│ 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0000000 │35.08 │ 1929 │
│ │司 │ │ │ │
├──┼───────────┼─────┼───┼───────┤
│ 1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43502 │0.92 │ 5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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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0000000 │ 100 │ 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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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由債務人│
│ 自行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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