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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
訴訟代理人 林柏志
被上訴人 姚志明
訴訟代理人 郭柔孜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3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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