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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清心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靜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溫梁阿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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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7,215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53.83%。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19,480元。 │
│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965,027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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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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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66,469 │6.89 │ 497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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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36,038 │3.73 │ 269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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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145,012 │15.03 │ 1,084 │
│ │限公司 │ │ │ │
├──┼───────────┼─────┼───┼───────┤
│ 4 │溫梁阿招 │ 100,000 │10.36 │ 748 │
│ │ │ │ │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235,830 │24.44 │ 1,763 │
│ │限公司 │ │ │ │
├──┼───────────┼─────┼───┼───────┤
│ 6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381,678 │39.55 │ 2,854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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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965,027 │ 100 │ 7,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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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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