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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志隆
關 係 人
即保證人 廖麗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兼上一人代
理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王志隆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目前任職於宏泰木藝行,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21000元,配偶並每月贈與1000元,此有宏泰木藝行出具之在職證明書在卷可稽(參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卷),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二)次查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所載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元【計算式:膳食費7000元+醫療費2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交通費700元+日用雜貨費700元】,而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告之10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平均最低基本生活費為10869元,本件聲請人之生活支出尚在上開數額之內,應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撙節支出之努力,其所提出之必要生活費,皆屬合理且必要。
(三) 末觀本件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係以一月為一期,分為6年共72期,每月給付12993元,即債務人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外,並加計國泰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71500元攤提入更生方案,幾近全用以清償其債務,且聲請人並徵得配偶廖麗麗同意擔任本件保證人,此有債務人陳報狀、保證人同意書、保證人資力證明附卷足憑(見本案卷第168-172頁),益彰其履行之誠意及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
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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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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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2993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2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17.26%。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935496元。 │
│6.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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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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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例(%)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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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569593 │10.51 │1366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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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610688 │11.27 │1465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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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267628 │4.94 │642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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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65479 │3.05 │397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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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184118 │3.4 │442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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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425047 │7.85 │1019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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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540145 │9.97 │1295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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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449614 │8.3 │1078 │
│ │司 │ │ │ │
├──┼───────────┼─────┼───┼───────┤
│ 9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489356 │9.03 │1174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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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413286 │7.63 │991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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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台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645258 │11.91 │154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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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台灣金聯資產股份有限公│483200 │8.92 │1159 │
│ │司 │ │ │ │
├──┼───────────┼─────┼───┼───────┤
│ 13 │金陽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174274 │3.22 │41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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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0000000 │ 100 │12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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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
│ 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
│ 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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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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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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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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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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