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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林聖水即永勝工程企業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 告 吉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庚仁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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