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3,破更,1,2016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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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更字第1號
聲請人 黃鴻隆會計師(即彰億開發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王永富 (即彰億開發有限公司之破產監查人)
顧文楠 (即彰億開發有限公司之破產監查人)
上聲請人因彰億開發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及破產監查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鴻隆會計師任彰億開發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元。

聲請人王永富任彰億開發有限公司破產監查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聲請人顧文楠任彰億開發有限公司破產監查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

又按上開第84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

同法第128條亦著有明文。

二、聲請人黃鴻隆會計師依本院之指定受任為彰億開發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即積極進行各項工作,已編制破產債權表,並已召開債權人會議,且已就破產人所有之財物進行四次拍賣,整理出破產財團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94,709元,依破產法第84條規定,本院斟酌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繁複狀況,破產管理人收集破產財團之金額,以及破產管理人自民國(下同)103年12月4日宣告彰億開發有限公司破產時處理本件管理事務之時間,會計師之一般所得薪酬暨黃鴻隆會計師陳報本件所得報酬應為200,000元等情,認破產管理人黃鴻隆會計師之報酬以180,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又王永富、顧文楠為彰億開發有限公司之破產監查人,自任監查人起,積極參與破產程序之處理,善盡職守,本院斟酌監查人勞逸情形及其二人各陳報本件所得報酬應各為20,000元等情,認破產監查人王永富、顧文楠之報酬各以12,000元為適當,爰分別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爰依破產法第84條、第1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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