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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淑燕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鄭讚德
鄭讚民
鄭讚成
鄭讚昌
劉鄭素玉
上列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王素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9月23日在本院第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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