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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30號
原 告 洪清山(即謝式烈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被 告 謝琦強
訴訟代理人 謝淑暖
被 告 謝琦貴
謝添發
謝顯明
承當訴訟人 謝名彥(即謝式烈、謝式敏、謝永陽之承當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謝宇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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