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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66號
原 告 亡高鳥
法定代理人 高益嚴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高錫銘
特別代理人 陳彩月
被 告 高樹林
陳都
陳認
上列四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27號確認祭祀公業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27號確認祭祀公業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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