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3,訴,587,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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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7號
反訴 原告 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佳特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業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30,077元,應繳裁判費252,5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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