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3,訴,856,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告 黃文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 告①黃海龍
②黃錫銘
③黃春東
④黃春園
⑤黃水龍
⑥黃志強
⑦黃陳阿春
⑧黃嘉堯
⑨黃粘粟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文恭
上列③④⑤

⑨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順英被 告⑩朱玄宮法定代理人 黃文義被 告⑪黃全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3日內提出最新系爭土地(彰化縣福興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顯示完整共有人姓名及持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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