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3,選,47,201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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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選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施性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
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訴訟標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李善植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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