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原 告 楊國雄
訴訟代理人 楊世坤
複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蔡美汝
被 告 蔡蕭貞華
上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複代理人 鄧雅旗雅師
被 告 陳文銘
被 告 顧明河
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受告知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良峯
受告知人 蔡錦綢
受告知人 林來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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