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6495,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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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95號
債 權 人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龍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勝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勝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陳勝美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6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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