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6845,2015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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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
債 權 人 簡妤蓁
上列債權人簡妤蓁因與債務人李彥廷即債務人李明之繼承人等
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簡妤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則利息起日及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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