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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71號
債 權 人 宋明仁
上列債權人宋明仁因與債務人KARMINI (阿妮)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宋明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債務人KARMINI (阿妮)(護照號碼:MM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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