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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07號
債 權 人 楊耀洲
上列債權人楊耀洲因與債務人吳淑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
耀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八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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