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672,2015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6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楊宗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百分之15部分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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