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696,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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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696號
債 權 人 劉江愛
上列債權人劉江愛因與債務人周國淋即駿崗飲食店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劉江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商號負責人非周國淋,請具狀釋明請求之債務人究為「周國淋」?或為「駿崗飲食店」?抑或為「周國淋、駿崗飲食店」?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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