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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736號
債 權 人 鐘方盈
上列債權人鐘方盈因與債務人公業江盛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鐘方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江盛玉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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