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780,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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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780號
債 權 人 張妙妃
上列債權人張妙妃因與債務人張嘉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妙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究欲對「張嘉良」抑或「張淋之全部繼承人」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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