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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010號
債 權 人 大愛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淑卿
上列債權人大愛徵信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茗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愛徵信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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