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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056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債 務 人 楊秀環
債 務 人 陳滄池
一、債務人楊秀環、陳滄池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零壹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楊秀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上述借款,於債務人楊秀環(借款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另債務人陳滄池(保證人)應負給付責任。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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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所載年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所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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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金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年 利 率 │ 違約金起、迄日 │
│ 號 │ (新臺幣)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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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456,951元整 │自民國104年6月18日起至│ │自民國10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
│ │ │清償日止 │ 2.954%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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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13,188元整 │自民國104年6月18日起至│ 5.054% │自民國10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
│ │ │清償日止 │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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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645,886元整 │自民國104年6月3日起至 │ 12.00% │自民國104年7月4日起至清償 │
│ │ │清償日止 │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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