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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1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茂盛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及委任狀未蓋送達代收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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