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9131,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13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洪誌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無證物四(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信函),請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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