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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223號
債 權 人 曾信宇
上列債權人曾信宇因與債務人簡薛秀鳳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曾信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為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狀內敘述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然而狀內並無附表,請具狀釋明之,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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