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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林明玉
相 對 人 羅芳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9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萬元,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3年12月1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3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債權額比例:33分之11),擔保上開債權,並經登記在案。
詎屆期後相對人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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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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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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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溪湖鎮 │東寮 │ │755-20 │建│00 │00 │98.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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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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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345 │彰化縣溪湖鎮興│彰化縣溪湖鎮東│5層鋼筋混凝土 │1層:46.48;2層:61.85│ │全部 │ │
│ │ │學街370號 │寮段755-20地號│造,住家用 │;3層:61.85;4層:61.│ │ │ │
│ │ │ │ │ │85;5層:36.48;騎樓:│ │ │ │
│ │ │ │ │ │19.95;合計:288.4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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