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拍,131,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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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林政達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政志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和美鎮○○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同段596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林政志所有權個人全部,並含他項權利部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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