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票,852,2015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張東富
非訟代理人 張棨鈞
上列聲請人張東富因與相對人黃金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東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敍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