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玄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上列聲請人玄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哲聖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玄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492776)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敍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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